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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管理机构·经营体制·市场管理·外销管理】
管理机构
宋代闽东即设有超货务与山场,从事茶叶专卖管理。清代,曾在福安社口设立茶税局,负责征收条税。民国30年(49年),省建设厅级业局在福安赛歧设立办事处,负责办理闽东各县的茶叶购销业务。
1950年4月,中国茶叶公司福建分公司在闽东建立福安茶厂、福鼎茶厂(后相继改为闽东第一精制厂、闽东第二精制厂,负责各县茶叶购销与加工业务。1952年9月,全区开始建立地、县二级茶叶销售机构O
1956年3月,成立福安专署农产品采购局。负责茶叶销售业务。随后.又成立福安专区茶业公司,专司茶叶购销业务。19S6年10月,改设福安专署茶业科,加强茶叶生产行政领导。培训茶区技术骨干,更新生产技术措施,加速茶叶生产的发展。1958年7月,改为福安专署茶业局。并且和原负责采购业务的茶业公司合并,组成产购一体机构,合两家技术力量为产区服务。
1965年9月,为解决产、购、销之间关系,将茶业局、茶业公司、外贸站3家合并成立福安专署外贸局,设茶业生产股,承担原茶叶生产业务、1969年9月;茶业机构从外贸分出划归宁德地区农业局.设事业技术推广站,并成立地区茶业办公室,与技业推广站合署办公。
89年5月,茶业机构从地区农业局分出,成立宁德地区茶业管理局。乃”年,宁德地区茶业局内设办公室、茶业技术推广站、茶叶初精制技术指导站等科室,共有职工15人.其中在编10人,编外职工S人。
经营体制
宋初.闽东实行推茶制(一种茶叶专卖制度),由官府设立榷货务(专卖局)与山场,经营茶叶的生产与销售。茶园园主生产茶叶,先向山场领取“本钱”;采制后交纳相等于租税和本钱的茶叶给山场。商人买茶,需先向榷货务交付银钱、边粮、然后凭证向指定山场兑取茶叶、经元、明代直至清初,闽东域内基本上沿用榷茶制,茶叶销售统由官府专买专卖。清中叶,茶叶经营需由政府发放“茶引”(茶叶专卖许可证入
茶商持“引”运销。鸦片战争后,海关开放,外商深入中国腹地开设茶栈t厂),专卖制度宣告结束,改为征收厘金或茶叶税。民国时期,茶叶均由私商与菜贩经营。民国30年(194年),福建省政府在福安赛歧设立省建设厅茶业局赛歧办事处,每年对茶商、茶栈(店)进行登记,发放营业许可证,规定出口红茶一律由办事处经营。同年6月,省建设厅茶业局发出通告,凡在省境内的茶司、茶工、茶贩、茶号、茶店、茶厂、联合茶号、等业合作社、毛茶栈、花茶栈、花香坯及制茶材料厂,均应在公告期内到指定地点申请登记,区内各县由赛歧办事处负责办理手续。茶商、茶店申请登记,应由县茶业同业公会或商会证明或两家以上已登记的茶商证明;合作社申请登记,应经县合作社办事处盖章证明;茶贩申请登记,应由当地茶号证明或保甲长证明。同时还规定茶商如无3年以上经营经验者不得申请,毛茶栈资金最低标准为5000元以上。未经管理局登记且无营业许可证的,不准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区内各县属条站和国营茶场(厂)为茶叶基本经营单位,属全民所有制商业。1984年起,茶叶市场开放,各乡村、联合体、专业户纷纷创办茶叶初制。精制厂,经营茶叶制作销售。创办茶叶初制厂和经营毛条收购的集体单位、个人都要向当地工商、税务部门申请登记,经批准发给营业执照后,方许开业。
市场管理
民国时期,闽东茶叶均为私营。茶叶市场掌握在少数大茶商手里,茶价起落频繁,极不稳定。1950—1953年,茶叶仍为自由贸易,存在多种经营形式。1954年,各县人民政府加强对茶叶市场的管理,全面取缔茶商茶贩,关闭茶叶自由市场,茶叶一律由茶叶收购站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并按国家计划,组织收购、加工、调拨、销售。生产队和社员在出售茶叶时,只能卖给国家指定的收购单位,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收购和贩运。各县茶叶由茶站统一收购,在派购任务未完成之前,严禁茶叶流入市场,完成任务后应取得社队证明,方可上市出售。不论产区、销区,未持有营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经营O
1971年,规定茶叶不准自由买卖。邮寄茶时最多下得超过1公斤。1973年,又规定不准以自产为名搞长途贩运,不准以协作为名以茶易物。
1984年8月,国家决定茶叶由二类物资管理降为三类物资管理,停止派购。同年又决定除边销茶外,其余茶类完全放开,实行议购议销,允许国营茶厂、乡(镇)企业、供销及其他联合体或个人经营茶厂。
外销管理
清代,茶叶出口需经口岸海关等征收关税。闽东地区生产的茶叶都是由当地茶行销给福州的茶商、茶栈,由其转销国外。民国28年(193年)10月,闽东各县政府为打开因战乱而停滞的茶叶销路,先后组织成立茶叶专营合作社,联合茶农初制毛茶,然后交给荣社精制,由省茶叶管理机关统一出口。
1954—1984年,一度关闭茶叶自由市场,茶叶外销由国营企业经营O 1985年,茶叶市场开放,实行多渠道流通,规定茶叶外销除向财政部门交纳特产税外,须向税务机关报税,到工商部门办理(长途贩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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