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宁德市科技网 2006年10月24日11:6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执法依据:共10件
    (一)法律3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第七条第一款: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三)地方性法规3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3)《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
(四)部门规章1件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本办法……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82号)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宁政[2004]文196号)第一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2)《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2002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宁德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依据:共3件
(一)法律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6号)第七十八条:专利法和本细则所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三)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宁德市科学技术局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依据

(一)宁德市科学技术局
1、行政许可1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审查
执法依据: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本办法……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2、行政处罚7项
(1)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2)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原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撤销登记,通知有关部门追回各种优惠待遇,并可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侵害、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剽窃职务技术成果或他人技术成果进行贸易的,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受害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出售、转让、介绍禁止进入市场技术的当事人,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5)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6)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7)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资格证书、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二十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商行政部门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决定。其中给予罚款处罚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无违法所得的,罚款额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强制1项
对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取缔
    执法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部门予以取缔。
    4、行政确认2项
(1)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登记
    执法依据: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三)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认定登记工作。
第十条: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向所在县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手续并核发民科技企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对不具备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给予吊销科技企业证书。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执法依据:
《福建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登记制度。技术合同成立后,技术卖方申请登记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卖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登记,技术买方应向买方所在地的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是否真实、合法,核定技术性收入,发给认定登记证明,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禁止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行为。
5、行政监督检查5项
   (1)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科学技术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
《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对科普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科普工作规划,实行政策引导,进行督促检查,推动科普工作发展。国务院其他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的科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
    (3)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4)对科技奖励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五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福建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规定》(宁政[2004]文196号)第一条:宁德市人民政府设立宁德市科学技术奖,……。第三条: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宁德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5)对本省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法》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其职责是:(一)指导民营科技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发展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行政执法行为1项
    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执法依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科学技术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报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宁德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宁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宁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二)宁德市知识产权局
1、行政处罚5项
   (1)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
(2)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八条:假冒他人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将违法事实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的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为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或者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便利条件。
   (3)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削除影响、公告、罚款、收缴、销毁、清除冒充专利标记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冒充专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改正,消除影响,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收缴并销毁,对现存产品上的冒充专利标记予以清除;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责令销毁其产品。
   (4)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等资料的
    (5)转移、销毁与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有关的被登记保存物品的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单位拒不提供或者隐瞒、转移、销毁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证照、图纸、账册等资料或者转移、销毁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对有关行为人处以一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的罚款。
2、行政强制6项
(1)登记保存与专利侵权纠纷或者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有关的物品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八条:……(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案件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明显转移、隐匿、销毁与案件有关物品的行为,导致证据可能灭失时,可以登记保存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责令停止制造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专利产品并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
(3)责令停止使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或使用未经许可的专利方法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4)责令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
(5)责令停止进口、销售、使用专利侵权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6)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专利侵权产品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认定专利侵权成立,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1)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其专利产品的,责令停止制造并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模具、专用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2)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使用其专利方法的,责令停止使用该专利方法或者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3)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不得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4)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不得进行任何实际销售行为;(5)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责令停止进口、销售、使用该产品,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采取前款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责令侵权人销毁或者拆解侵权产品。侵权人拒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行政裁决1项
     专利侵权纠纷裁决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期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自受理专利侵权纠纷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4、行政监督检查3项
   (1)对专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省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构负责全省专利保护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工作。
(2)对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条第第二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对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中涉及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监督管理。
(3)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执法依据:
    《福建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照职责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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