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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一、行政管理机构
清光绪年间(1875?/FONT>1908年),福建盐粮道内设护网,管理闽东府、县水产行政。民国初年,沿袭清制。民国3年(1914年),始设福建省渔业总局。府、县仍无专门管理机构。民国21年,设置闽粤海洋业管理局后,福建省改为在建设厅内设渔业专员。全区水产行政事务划归建设科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设立水产机构,专门管理渔业生产。
1951年,福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在建设科内配有1名兼职干部管理渔业。同年设立水
产组,配备专职管理干部7人。1955年10月,正式成立专署水产科。1957年,水产科归福安地委海防部领导,并创办水产供销公司。是年底,水产科与供销公司合并。1958年3月,水产科撤销。4月,恢复水产科。7月,改称水产局。年底水产局复与水产供销公司分开,水产供销公司划归商业局管辖,改为水产经营部。1963年,水产局再度改为水产科。1964年,又恢复水产局。1970年2月,更名为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处水产局。1971年6月,改称地区革委会水产局。1977年,恢复地区水产局。1992年局机关有行政编制13人,事业编制102人。内设4个科室,下辖7个站、所、公司。
二、企业管理机构
清光绪十年(1884年),清廷在闽东沿海举办渔四。后因渔团组成触动渔帮的专利而被迫停止。
民国初期,国民党南京政府令各省成立渔业管理总局,对渔业实行监督保护,派员专管闽东渔业事务。民国18年(1929年),公布(渔业法)、(渔会法),总局专员依法对闽东渔业实施管理。民国21年起,由省建设厅派员管理。福建省成立渔业督导处,也派员管理闽东渔业。
1979年12月,福建省水产厅在霞浦三沙设立闽东渔政管理站,由闽东渔场指挥部托管。1983年取消,后为福建省渔政船队宁德分队取代,同年,国务院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是年,省、地设立渔政管理处。1980年10月,闽东沿海4县渔政管理机构成立,配备渔政专职管理人员,对全区范围内外海、滩涂、溪河、池塘养鱼进行全面监督管理。至1992年,地区渔政管理站共有工作人员12人。
渔政管理
一、发放捕捞许可证
根据《福建省渔业许可证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1978年起,规定国营、集体、个体渔业船舶一律凭渔业部门核发的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生产,渔业捕捞许可证每5年换证一次。为减缓海洋捕捞强度,宁德市于1984年实行(渔船准造证)制度,规定新增、更新的渔船,须持有渔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渔船准造证)方准于建造。全区至1992年共发证3468本(合临时证)。
二、禁渔期管理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全区自1981年以来,在沿海渔区实行定置网禁渔期和禁渔区的管理。根据福建省(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自闽浙交界至北美的海区,定置网禁渔期为6月16日至8月15日;北莽至围头及围头以南的海区禁渔期为5月1日至6月30日。在规定海域的禁渔期内,定置网一律休渔。禁渔前夕,网具必须人库禁止挂网。
1989年,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补办法)规定,定置网作业禁渔区、禁渔期为:1.4米深线以外海域为定置作业的禁渔区;2.4米深线内侧海域为定置网作业的禁渔区;闽浙交界北茭之间的海域为
5月16日至7月15日,北茭至围头之间海域为5月1日至6日30日。福鼎、霞浦等县定置网作业禁渔期为每年5月16日至7月15日两个月。
(一)官并洋禁渔用
为保护大黄鱼资源,1974~1979年,宁德县革命委员会多次发出《关于禁止机围在官井洋渔汛期间进人官井洋生产的通告》规定,以舟子角至乌屿、西洛、可门角海域连线内为机围禁渔区。在立夏至夏至,机围不得进人连线以内海域生产。
1980年,官井洋开始实行禁渔期。从谷雨至夏至,所有机围、缣钓、围网作业不准进入官井洋捕捞。休渔期根据上年渔汛投产船数,给渔业队瓜对船每对补助400元;农业队瓜对船每对补助150元;嫌钓船每条补助150元。1982年,对官井洋内的定置作业,开始实行禁渔期。从6月10日至8月31日,禁止定置作业挂网生产。1980~1985年,国家拨给官井洋禁渔期补助款计有
52.94万元。
1985年10月16日,福建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颁布《官井洋大黄鱼繁殖保护区管理规定》:“从龟鼻、佛头角、虎头屿、瓦窗前、东安、大屿、舟子角、可门角、陶沃等地点顺次连线所围的水域为保护区”。禁渔期为:流动作业自5月1日至31日;定置作业自6月16日至9月15日。在保护区内禁止围路和拖网作业、禁止炸鱼、电鱼、毒鱼。
(二)二都湾禁渔期
1988年3月1日,宁德地区行政公署为保护三都湾人工增殖放流鱼虾,特颁布《三都湾增殖鱼虾区管理暂行规定》:“从东冲口中心灯标以内水域至七都、八都大桥;罗江、下白石镇与湾坞乡的连线;盐田港的盐田、官尾桥等地点连线所围的水域为三都湾增殖鱼虾管理区。”禁渔期:定置网、手推网,自4月10日至7月15日;提级船头组地拉网、石箔自5月1日至7月15日;滩网、小围缓流刺网,自5月16日至7月15日;并从4月1日至5月15已禁止鸭群进人海滩索饵”。
同时,设立宁德地区渔政监督站三都渔政分站,强化规定的实施。开捕期间,凡在以上海区的所有渔业捕捞船舶、收购船舶须有捕捞、收购许可证、标志旗、资源费征收凭证,方准挂网生产和收购。
(三)其他禁浦项目
政府还颁布一系列禁止毒鱼、炸鱼、电鱼及敲罟作业等规定条文,保护渔业资源。
三、取缔航道布网捕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渔业生产得到恢复发展。沿海港口违章布网作业增多,影响海上交通航行。1955年9月,拆除三都港定置作业拆位343处。1958年7月30日,宁德县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限期拆除三都澳影响海军航道的渔网(栅)命令〉,拆除定置作业行位281处。1980年,清除三沙、沙埋港等主要航道定置同计1800多张。1986~1990年,福安渔政管理部I’1拆除定置网500多张,保护水产资源。全市共查获各种违规案件900多起,处罚总值12万元,打击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合法权益。至1992年,全区又查获各种违规案件120多件,处罚金6万元。
四、加强水产苗种管理
1980年12月,地、县渔政管理站开始对珍贵水产苗种、鳗鱼苗进行有计划、按比例开发利用。1985年12月,对鳗鱼苗的采捕、收购运输加以全面管理,规定须经审批发证始可办理。至1992年共发证310份。期间,由渔政部门会同海关、工商、公安、边防与交通部门,查获无证捕捞、收购、运输鳗鱼苗的违法行为128起,并没收渔获物,对当.事人罚款处理。当年查处24起,没收鳗鱼苗
12公斤,罚没总值达20多万元。
船舶管理
民国时期,福安等县一度设立水上保甲和船舶中队,加强渔民和渔船的管理。民国32年(1943年),宁德县政府为了防备外患,曾在城澳等14个港口,实行封港堵道,用去打桩木材
13930根,动用民1557200工日。
民国时期,对渔船的管理,实行“申报、登记、丈量、编号、发证、年审”。在沿海各地从事渔业经营之船舶经审查合格给予发证。收费分50担以下、50~100担、100~200担3个档次。丈量费2000~4000元,检查费1000~3000元,册照费2000~4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渔业船舶管理,重在思想、安全教育,加强海防建设和水产资源保护。1951年6月,福建省颁布(福建省渔帆船登记暂行办法)。渔业船舶归属于航务站和海关。以2X2市尺的三角旗,为手续完备之标志。
1961年,宁德等县实行“一长三员制”、“进出港申报制”,并在沿海乡村成立船舶检查站。渔船实行编码,分县编代号,破折号的第一位数为公社代号,后第四位数为渔船号,号码编制船尾,白底黑字。同年,渔业船划归交通局管理。
1975年,渔业船舶按船名(“闽X渔”或“闽X帆”)登记。“渔”(指机动船)由三沙渔港监督站管理;“帆”(指非机动船),由县交通局管理。船名、船号编制规格:200市担以上,为
25公分X20公分;200市担以下,为20公分XI3公分。白底黑字。
1981年后,贯彻执行国家《渔业船舶登记章程》、《沿海船舶、港口治安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有关规定,加强全区船舶管理工作。
1985年,在全国渔业船舶普查后,非机动渔业船舶也划归三沙渔港监督站管理,重新编号、检验、发证,船名不变。
1988~1992年,从事养殖或捕捞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船舶,必须向渔港监督、渔船检验、渔政公安、边防等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有关证件,并实行年审、进出港签证和更新、改造、买卖、租借、转让、报废等报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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